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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地新建医疗综合楼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08-22 14:23:41]   来源:http://www.67jzw.com  造价预算   阅读:8176

概要: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条款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 当合同条款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澄清。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澄清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语言文字 本合同条款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3.2 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条款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 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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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条款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 当合同条款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澄清。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澄清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语言文字
    本合同条款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3.2  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条款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  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明确所需采用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图纸。
    4.1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责任
    5.   工程师
    5.1  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  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5.3  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  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5  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5.6  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   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  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2  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发出的指令、通知。
    6.3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4  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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