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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

[08-22 13:59:56]   来源:http://www.67jzw.com  工程测量   阅读:8363

概要:    房屋用地的税费是指房屋用地的使用人每年向相关部门缴纳的费用,以年度缴纳金额为准。    5.5.6 房屋用地的使用权主    房屋用地的使用权主是指房屋用地的产权主的姓名或单位名称。    5.5.7 房屋用地的使用人    房屋用地的使用人是指房屋用地的使用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    5.5.8 用地来源    房屋用地来源是指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时间和方式,如转让、出让、征用、划拨等。    5.5.9 用地四至    用地四至是指用地范围与四邻接壤的情况,一般按东、南、西、北方向注明邻接丘号或街道名称。    5.5.10 用地范围的界标    用地范围的界标是指用地界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标签:工程测量规范,工程测量技术,http://www.67jzw.com
    房屋用地的税费是指房屋用地的使用人每年向相关部门缴纳的费用,以年度缴纳金额为准。
    5.5.6 房屋用地的使用权主
    房屋用地的使用权主是指房屋用地的产权主的姓名或单位名称。
    5.5.7 房屋用地的使用人
    房屋用地的使用人是指房屋用地的使用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
    5.5.8 用地来源
    房屋用地来源是指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时间和方式,如转让、出让、征用、划拨等。
    5.5.9 用地四至
    用地四至是指用地范围与四邻接壤的情况,一般按东、南、西、北方向注明邻接丘号或街道名称。
    5.5.10 用地范围的界标
    用地范围的界标是指用地界线上的各种标志,包括道路、河流等自然界线;房屋墙体、围墙、栅栏等围护物体,以及界碑、界桩等埋石标志。
    5.5.11 用地用途分类
    用地用途分类按附录A中的A3执行。
    5.5.12 用地略图
    用地略图是以用地单元为单位绘制的略图,表示房屋用地位置、四至关系、用地界线、共用院落的界线,以及界标类别和归属,并注记房屋用地界线边长。
    房屋用地界线是指房屋用地范围的界线。包括共用院落的界线,由产权人(用地人)指界与邻户认证来确定。提供不出证据或有争议的应根据实际使用范围标出争议部位,按未定界处理。
    5.6 房屋调查
    5.6.1 房屋调查的内容
    房屋调查内容包括房屋座落、产权人、产别、层数、所在层次、建筑结构、建成年份、用途、墙体归属、权源、产权纠纷和他项权利等基本情况,以及绘制房屋权界线示意图。
    5.6.2 房屋的座落 
    房屋的座落按5.5.2要求调查。
    5.6.3 房屋产权人
    5.6.3.1 私人所有的房屋,一般按照产权证件上的姓名。产权人已死亡的,应注明代理人的姓名;产权是共有的,应注明全体共有人姓名。
    5.6.3.2 单位所有的房屋,应注明单位的全称。两个以上单位共有的,应注明全体共有单位名称。
    5.6.3.3 房地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的房屋,包括公产、代管产、托管产、拨用产等四种产别。公产应注明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全称。代管产应注明代管及原产权人姓名。托管产应注明托管及委托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拨用产应注明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全称及拨借单位名称。
    5.6.4 房屋产别
    房屋产别是指根据产权占有不同而划分的类别。按两级分类调记,具体分类标准按附录A中的A4执行。
    5.6.5 房屋产权来源 
    房屋产权来源是指产权人取得房屋产权的时间和方式,如继承、分析、买受、受赠、交换、自建、翻建、征用、收购、调拨、价拨、拨用等。
    产权来源有两种以上的,应全部注明。
    5.6.6 房屋总层数与所在层次
    5.6.6.1 房屋层数是指房屋的自然层数,一般按室内地坪±0以上计算;采光窗在室外地坪以上的半地下室,其室内层高在2.20m以上的,计算自然层数。房屋总层数为房屋地上层数与地下层数之和。
    假层、附层(夹层)、插层、阁楼(暗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水箱间不计层数。
    5.6.6.2 所在层次是指本权属单元的房屋在该幢楼房中的第几层。地下层次以负数表示。
    5.6.7 房屋建筑结构 
    房屋建筑结构是指根据房屋的梁、柱、墙等主要承重构件的建筑材料划分类别,具体分类标准按附录A中的A5执行。
    5.6.8 房屋建成年份
    房屋建成年份是指房屋实际竣工年份。拆除翻建韵,应以翻建竣工年份为准。
    一幢房屋有两种以上建成年份,应分别注明。
    5.6.9 房屋用途
    房屋用途是指房屋的实际用途。具体分类标准按附录A中的A6执行。
    一幢房屋有两种以上用途,应分5,j调查注明。
    5.6.10 房屋墙体归属
    房屋墙体归属是房屋四面墙体所有权的归属,分别注明自有墙、共有墙和借墙等三类。
    5.6.11 房屋产权的附加说明
    在调查中对产权不清或有争议的,以及设有典当权、抵押权等他项权利的,应作出记录。
    5.6.12 房屋权界线示意图
    房屋权界线示意图是以权属单元为单位绘制的略图,表示房屋及其相关位置、权界线、共有共用房屋权界线,以及与邻户相连墙体的归属,并注记房屋边长。对有争议的权界线应标注部位。 
    房屋权界线是指房屋权属范围的界线,包括共有共用房屋的权界线,以产权人的指界与邻户认证来确定,对有争议的权界线,应作相应记录。
    5.7 行政境界与地理名称调查
    5.7.1 行政境界调查 
    行政境界调查,应依照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行政境界位置,调查区、县和镇以上的行政区划范围,并标绘在图上。街道或乡的行政区划,可根据需要调绘。
    5.7.2 地理名称调查
    5.7.2.1 地理名称调查(以下简称地名调查)包括居民点、道路、河流、广场等自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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