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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12-12 13:12:05]   来源:http://www.67jzw.com  建筑规划   阅读:8360

概要:(一)投标须知 (二)投标技术文件要求 (三)投标商务文件要求 (四)评标、定标标准及方法说明 (五)设计合同授予及投标补偿费用说明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执行国家规定的设计收费标准或提供投标人设计收费的统一计算基价。 对政府或国有资金投资的大型公共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参与投标的设计方案必须包括有关使用功能、建筑节能、工程造价、运营成本等方面的专题报告。 设计招标文件中的投标须知样本、招标技术文件编写内容及深度要求、投标商务文件内容等分别详见本办法附件五、附件六和附件七。 第十八条 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将加盖单位公章的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及招标文件,报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第十九条 概念性方案设计招标或者实施性方案设计招标的中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承担方案及后续阶段的设计和服务工作。但中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企业的,若承担后续阶段的设计和服务工作应按照《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管理暂行规定》(建市[2004]78号)执行。 如果招标人只要求中标人承担方案阶段设计,而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标签:建筑规划设计,建筑设计,http://www.67jzw.com

  (一)投标须知

  (二)投标技术文件要求

  (三)投标商务文件要求

  (四)评标、定标标准及方法说明

  (五)设计合同授予及投标补偿费用说明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执行国家规定的设计收费标准或提供投标人设计收费的统一计算基价。

  对政府或国有资金投资的大型公共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参与投标的设计方案必须包括有关使用功能、建筑节能、工程造价、运营成本等方面的专题报告。

  设计招标文件中的投标须知样本、招标技术文件编写内容及深度要求、投标商务文件内容等分别详见本办法附件五、附件六和附件七。

  第十八条 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将加盖单位公章的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及招标文件,报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第十九条 概念性方案设计招标或者实施性方案设计招标的中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承担方案及后续阶段的设计和服务工作。但中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企业的,若承担后续阶段的设计和服务工作应按照《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管理暂行规定》(建市[2004]78号)执行。

  如果招标人只要求中标人承担方案阶段设计,而不再委托中标人承接或参加后续阶段工程设计业务的,应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中明示,并说明支付中标人的设计费用。采用建筑工程实施性方案设计招标的,招标人应按照国家规定方案阶段设计付费标准支付中标人。采用建筑工程概念性方案设计招标的,招标人应按照国家规定方案阶段设计付费标准的80%支付中标人。

  第三章 投 标

  第二十条 参加建筑工程项目方案设计的投标人应具备下列主体资格: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应当具有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或建筑专业事务所资质证书,并按规定的等级和范围参加建筑工程项目方案设计投标活动。

  (二)注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企业,应当是其所在国或者所在地区的建筑设计行业协会或组织推荐的会员。其行业协会或组织的推荐名单应由建设单位确认。

  (三)各种形式的投标联合体各方应符合上述要求。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

  招标人可以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中明确投标人其他资格条件。

  第二十一条 采用国际招标的,不应人为设置条件排斥境内投标人。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内容和深度提交投标文件。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备选方案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相应的评审和比选办法。

  凡招标文件中未明确规定允许提交备选方案的,投标人不得提交备选方案。如投标人擅自提交备选方案的,招标人应当拒绝该投标人提交的所有方案。

  第二十四条 建筑工程概念性方案设计投标文件编制一般不少于二十日,其中大型公共建筑工程概念性方案设计投标文件编制一般不少于四十日;建筑工程实施性方案设计投标文件编制一般不少于四十五日。招标文件中规定的编制时间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建设主管部门对招标文件不予备案。

  第四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十五条 开标应在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除不可抗力外,招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开标,或者拒绝开标。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开标程序详见本办法附件八。

  第二十六条 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文件作为无效标处理,招标人不予受理:

  (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二)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予以密封的;

  (三)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招标建筑工程项目特点和需要组建评标委员会,其组成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一)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应包括招标人以及与建筑工程项目方案设计有关的建筑、规划、结构、经济、设备等专业专家。大型公共建筑工程项目应增加环境保护、节能、消防专家。评委应以建筑专业专家为主,其中技术、经济专家人数应占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二)评标委员会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大型公共建筑工程项目评标委员会人数不应少于9人;

  (三)大型公共建筑工程或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建筑工程,以及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的建筑工程,采取随机抽取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经主管部门批准,招标人可以从设计类资深专家库中直接确定,必要时可以邀请外地或境外资深专家参加评标。

  第二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进行评审。评委应遵循公平、公正、客观、科学、独立、实事求是的评标原则。

  评审标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对方案设计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及标准规定的要求进行分析、评价;

  (二)对方案设计水平、设计质量高低、对招标目标的响应度进行综合评审;

  (三)对方案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及环境效益的高低进行分析、评价;

  (四)对方案结构设计的安全性、合理性进行分析、评价;

  (五)对方案投资估算的合理性进行分析、评价;

  (六)对方案规划及经济技术指标的准确度进行比较、分析;

  (七)对保证设计质量、配合工程实施,提供优质服务的措施进行分析、评价;

  (八)对招标文件规定废标或被否决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判。

  评标方法主要包括记名投票法、排序法和百分制综合评估法等,招标人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评标方法。评标方法及实施步骤详见本办法附件九。

  第二十九条 设计招标投标评审活动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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